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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組織章程

RCHSS國立中正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2008年12月4日研究中心審議小組第31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本校人文學與社會科學的研究與發展,並強化人文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交流與整合,特依本校研究發展處研究中心設置原則,設置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業務職掌如下:
(一)擬訂全校性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發展策略,協助提升相關領域的教學品質。
(二)組織研究團隊,舉辦學術活動,探討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的重大議題,進行跨領域研究。
(三)與國內外相關研究組織建立合作關係,積極參與國際學術活動,推動相關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以提升本校的國際學術地位。
(四)辦理其他與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經研發長簽請校長聘請之,由本校相關領域專任教授或研究員兼任。設置執行長一人,襄助主任推動並執行中心之一般業務,由中心主任提請研發長簽請校長聘請之;免兼亦同。
第四條
本中心得與校內各相關系所合聘講座教授、特聘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專案教師、專案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力各若干人,負責辦理及協助執行中心計畫與行政業務。
第五條
本中心人員之延聘及待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中心研究群所涵蓋之學門範疇,原則上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之學門架構為依歸。
第七條
本中心設諮議委員會,校長為召集人,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校長聘請國內外產官學界傑出人士擔任,協助本中心訂定研究發展策略。
第八條
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副校長為召集人,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中心主任與執行長、文學院院長、社會科學院院長、管理學院院長、教育學院院長、法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餘由中心主任推薦校內相關領域教師或研究人員報請校長聘兼之,任期同中心主任,負責中心年度計畫之審核與相關業務之推動。每年定期召開業務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本中心設辦公室,以處理行政業務及辦理學術活動。另設研究室若干間提供本中心延聘之教師或研究人員使用。
第十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除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外,將向國內外相關單位申請補助或接受委託以獲取經費,各項經費之報支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處研究中心審議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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